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及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受让中远海运
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子公司所有的 16 艘在建 21 万吨散货船(以下简称“本次关联
交易”)及调整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保额度(以下简称“本次担保额度调整”)的相
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条款为一般商业条款,相应协议的条款及对价公平合
理、符合公司与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独立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
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本次董事会批准的担保均为公司或所属企业为其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鉴于担保人和被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
对外担保,所以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不会损害
公司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额度调整系结合境内外金融市场情况、公司
年度融资预算及担保额度实际使用情况后作出的预计,以担保授权形式作出既兼
顾了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又满足了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审议程序的要求。因此,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