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0 年 10 月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管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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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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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
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
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
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
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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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
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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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
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董事办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工作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及等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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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
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
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
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公司应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
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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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
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
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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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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