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无
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
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止的《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翟胜宝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叶向东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陈湘鹏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